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省外侨办、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的要求,三个月(含90天)以上因公出国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方可出国和报销费用。现就我校三个月(含90天)以上因公出国审批和费用报销有关新规定通知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以出境时间为准)后,执行三个月(含90天)以上因公出国任务的教职工,须填写《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方可出国和报销费用。(须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二、2016年5月1日(以出境时间为准)前,执行三个月(含90天)以上因公出国任务的教职工由人事处公布、统计有关信息,计划财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按原政策报销有关费用。
三、我校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如有疑问,请联系:
出国人员校内审批:人事处张光先,电话:8755 7316;
出国人员校外审批:国际处(港澳台办)乐斌,电话:8755 7187;
出国费用报销:计划财务处陈国芳,电话:8673 5888。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建设办公室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工作办公室
计划财务处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