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项目配套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配套范围
以我校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子项目负责人为本校教师,以有效文件及合同为依据申报获准立项的纵向项目。
第二条 配套比例(见下表)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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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或第一承担单位 |
子课题承担单位 |
国家级 |
一般项目60%,重点以上项目80% |
30% |
教育部 |
一般项目50%,重点以上项目70% |
20% |
其他省部级 |
一般项目30%,重点以上项目50% |
无 |
副省级、教育厅、省社科联 |
重点以上项目30% |
无 |
全国高教学会 |
一般6000元,重点10000元 |
无 |
省教育科学规划、高教学会 |
一般3000元,重点6000元 |
无 |
注:(1)配套比例均以到帐经费为基数;(2)子课题承担单位:指课题批文中某项子课题(单独列项)的承担单位;(3)省部级以上立项不资助项目,按该类项目一般经费额度的30%配套;(4)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对项目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处理;(5)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留学回国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钱江人才计划”等人才工程类科研项目不予配套。
第三条配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配套资助经费最高额度:国家重大项目80万元,国家重点项目50万元,国家一般项目20万元;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60万元;其它省部级项目10万元。
2.国家级课题负责人拟调离我校并将课题依托单位变更为新调入单位前,如课题已通过中期检查须将已配套经费的50%退回我校,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须将已配套经费全额退回我校。省部级及以下课题负责人拟调离我校并将课题依托单位变更为新调入单位前,须将已配套的经费全额退回我校。
3.省(不含外省)部级以上课题,其负责人调入我校后将课题依托单位变更为我校的(以批文为准),以实际转入我校财务账户的下拨经费配套额的50%予以配套。
4.根据合同转拨外单位的协作经费不给予配套。
5.我校教师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外单位纵向课题研究,有经费拨入学校财务账户的,视同横向课题进行管理。
6.学校经费配套与项目的中后期管理均与结项情况直接挂钩,实行分批次配套。首批配套经费按实际到账经费的配套比例下拨。第二批配套经费根据结项情况下拨。按期完成的,在批准结项后下拨应配套经费的全部余额;延期结题的,不再配套后续资金。
7.配套科研项目经费不提管理费。
8.配套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参照《浙江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聘任到东方学院的教师承担的纵向课题,由东方学院制定经费配套政策给予配套。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浙财院〔2012〕77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