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科研和创作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要求,充分调动教师的科研和创作积极性,提升学校科研和创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当年获得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和著作,应用性研究成果,各种专利,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发表或获奖的美术、摄影、艺术设计作品以及其它文艺创作等。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计分标准
第三条高层次科研项目奖励的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厅局级科研项目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按每万元15分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
第四条学术论文奖励范围为二级A及以上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二级B及以下学术论文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论文级别根据最新的《浙江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定级标准》确定。
第五条SCI收录期刊级别根据中科院最新公布的分区目录确定,SSCI收录期刊级别根据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编的《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分区目录,同时参照汤森路透SSCI分区标准,采用就高原则确定。在一、二、三区原刊及A&HCI收录期刊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确定为一级A,在四区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在EI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确定为一级B。
第六条著作奖励范围为专著和学术类译著。非学术类译著、编著、编写和科普读物,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
第七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奖励范围为被国家社科规划办的《成果要报》和《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采纳的报告,被现任副部(省)级以上党政部门领导批示采纳的研究成果,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学术交流活动计算工作量的范围为到境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并在主会场做主题发言、参加在国内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在主会场做主题发言,不计算报酬。
第九条发明、设计专利奖励范围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登记只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
第十条获奖成果的奖励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厅局级及以上获奖成果。由学会单独颁发的科研成果奖,以及征文、论坛等获奖不列入学校奖励范围,国家级学会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联合颁发并盖有国徽章的获奖,科研工作量按照副省级成果奖认定。
第十一条艺术创作作品奖励范围为省级及以上协会、官方机构举办的艺术作品展获奖作品,省部级及以上官方机构主办的个人作品展等。收藏类作品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除在站在读以及当年新进入我校的教师外,科研成果和创作作品均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的博士后和在读研究生的科研成果,若署名外校的,工作量减半计算;当年因工作调动来我校但成果署名原单位的,工作量减半计算;当年调离我校的教研人员科研成果不予计算工作量。
第十三条对于设有通讯作者的英文期刊,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在工作量计算中将被同等对待。一篇文章有多个通讯作者,第一通讯作者在工作量计算中与第一作者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本校学生与导师合作发表的二级A以上的学术论文,在工作量计算中导师视同为独立作者。
第十五条聘任到东方学院的教师,凡署名我校发表在一级B以上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以我校名义申报立项的省部级以上课题、获得的副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由校本部计算工作量。其它成果由东方学院计算。
第十六条对于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对学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在学术上(文学艺术上)具有重大影响和同行公认的学术(文学艺术)地位的研究成果或作品,由著作人或创作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具体工作量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工作量要求当年予以确认,逾期不予计算。若发表或出版论文论著的时间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且因客观原因没能赶上当年工作量统计的,可补算工作量。
第十八条对科研项目、成果、获奖等认定出现异议或争议时,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和裁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财大〔2013〕263号文件停止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科研项目 |
|
项目类型、级别 |
分值 |
备注 |
国家级 |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防)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重大项目、支撑计划重大项目 |
6000 |
1.纵向项目工作量分立项和结题两部分,其中立项和结项各占50%。项目负责人可提出分配意见。延期、超期结项,不计结项工作量。横向项目在结项时计工作量,课题负责人结项需提交相关结项材料。
2.国家级科研项目按时办理结项,成绩优秀的计400分科研工作量,成绩良好的计200分科研工作量。免于鉴定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按照良好等级计算。
3.我校教师立项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其项目第一参与人和第二参与人如果是本校教师,分别被认定为次于项目主持人所主持项目一、二个等级的项目资格。项目结项时由主持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一、二参与人实质性参研证明材料,兑现其认定项目的结项工作量。
4.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进入我校账户,对于经费未进入我校财务帐户的,工作量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单列项目,下同)、国家自然科学资金重点项目 |
5000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国家软科学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招标项目 |
3000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资金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子项目、973计划项目子课题、973计划研究前期专项、(国防)973计划项目子专题、863计划重大项目子课题、863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子课题、支撑计划重点项目 |
2500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一般项目 |
1200 |
省部级
|
教育部以外国务院其他部委立项的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省科技厅软科学重大项目 |
800 |
教育部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
600 |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和青年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软科学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教育部以外国务院其它部委立项的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副省级城市立项的科学研究重大招标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 |
400 |
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以外国务院其它部委立项的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省科学一般项目、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项目攻关计划项目、副省级城市立项的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厅局级立项的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省社科联立项的重大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
260 |
厅局级 |
副省级城市立项的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厅局级部门立项的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省社科联立项的重点项目 |
120 |
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 |
厅局级立项的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省社科联立项的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钱江人才计划”C、D类项目 |
60 |
横向科研项目 |
15分/万元 |
二、学术论文 |
期刊类别 |
字数和分值 |
备注 |
10000以上 |
5000—10000 |
5000以下 |
中国社会科学 |
1200 |
1000 |
800 |
1..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等多种文献全文转载,按照就高原则计分,科研工作量不重复计算,对于各种类型的摘编不予计算工作量。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须为全文转载的学术专题期刊,不包括原发刊系列、文摘类系列、原发电子期刊等。
2.短论、书评、会议综述、摘登等在原论文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认定并计算工作量计算。
3.国家二级B期刊论文、省级期刊、SCI、SSCI、A&HCI收录的会议论文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
4.英文期刊所刊发论文以10000字为基数,10000字以下的学术论文工作量减半。
5.SCI、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类型须为Article、Review、EditorialMaterial、Letter等学术性论文。
6.被“EICompendex”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要求当年期刊境内单位学者占比不超过30%,否则不计算工作量。 |
国家一级A |
720 |
600 |
480 |
国家一级B |
240 |
200 |
160 |
国家二级A |
60 |
50 |
40 |
国家二级B |
50 |
40 |
30 |
省级期刊 |
20 |
15 |
10 |
英文Top期刊 |
1800 |
SCI、SSCI一区 |
1000 |
SCI、SSCI二区 |
800 |
SCI、SSCI三区、A&HCI |
500 |
SCI、SSCI四区、EI收录期刊原刊 |
200 |
未罗列的港澳台地区和外国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 |
作者申请由学术委员会认定具体等级 |
SCI、SSCI、A&HCI收录的会议论文 |
50 |
三、学术著作 |
著作类型 |
分值 |
备注 |
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 |
1500分 |
1.著作以20万字为基数,超过部分每万字减半计算。A类专著最高计500分,B类专著、学术译著最高计300分。A类专著确定标准: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的著作;国家级课题结项获得良好及以上为基础的著作;三篇及以上一级B论文为基础的著作;以国家重大、重点项目为基础的著作;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著作。
2.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不在此办法范围。
3.合作者须在书中注明撰稿人完成章节或字数,未注明的只计算给第一作者,由第一作者负责分配。若合作者中存在校外人员,且未注明撰稿人具体章节或字数,则每人完成字数为总字数除以作者人数。 |
A类专著 |
每万字20分 |
B类专著
学术类译著 |
每万字12分 |
非学术类译著 |
每万字8分 |
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 |
编著 |
每万字8分 |
编写 |
每万字4分 |
科普读物 |
每万字2分 |
四、研究报告 |
批示级别 |
分值 |
备注 |
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 |
1000 |
1.被现任副部(省)级以上党政部门领导批示采纳的研究成果,成果文本上必须有领导签名,对成果本身有明确肯定性评价,计100%;仅批示“送xx阅研”,计60%。
2.被市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成果文本上必须有领导签名,并盖单位章。同时提交采纳部门的成果采纳证明和成果实际应用的证明材料。 |
被正部(省)级领导批示 |
400 |
被副部(省)级领导批示 |
300 |
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
200 |
国家社科规划办的《成果要报》和《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采纳的报告 |
200 |
五、学术交流活动 |
内 容 |
分值 |
备注 |
到境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并在主会场做主题发言 |
100 |
1.指由国际学术机构或国家级学术团体举办的会议。
2.计算工作量需向学院和科研处提供会议邀请函、通知书、会议手册、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
3.学术交流活动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
4.工作量计算只针对主会场做主题发言,宣读论文、点评、分会场发言等不予计算。 |
参加在国内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在主会场做主题发言 |
50 |
六、发明、设计专利 |
专利类型 |
分值 |
备注 |
被授权的发明专利 |
300 |
|
实用新型专利 |
100 |
|
外观设计专利 |
50 |
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40 |
七、科研成果奖 |
奖励类型 |
获奖级别和分值 |
备注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优秀奖 |
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
15000 |
5000 |
2400 |
1200 |
1.国家级学会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联合颁发并盖有国徽章的科研成果奖,工作量按照副省级成果奖计算工作量。
2.若奖项无等级之分,按该级别奖项二等奖标准计算工作量。
3.同一成果获多项奖励的,以最高级别标准计算工作量。
4.由学会单独颁发的科研成果奖,以及征文、论坛等获奖不计算工作量。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等、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
3200 |
2000 |
1200 |
400 |
省科技进步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陶行知教育理论与实践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司法部法学优秀成果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薛暮桥价格研究奖、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颁发并盖有国徽章的科研成果奖 |
1600 |
800 |
500 |
250 |
省高校科研成果奖、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
600 |
400 |
200 |
70 |
国家部委有关司局(加盖司局章)、省科技厅、杭州市科技局、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社科联的优秀成果奖 |
200 |
100 |
70 |
30 |
八、艺术创作作品 |
作品类型 |
获奖等级和分值 |
备注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优秀奖 |
入展/入选 |
1.国家级官方机构包括国家文化部、宣传部、教育部和中国文联,国家级协会指中国文联下属协会;省级官方机构包括省文化厅、宣传部、教育厅和省文联,省级协会指省文联下属协会。
2.由官方机构与专业协会联合主办的艺术作品展,工作量按照各协办单位所属等级平均分值计算。
3.上述机构主办或联办的作品展(赛),获奖证书或入展入选证书,必须仅为主办机构公章,对于证书上同时还有下属公章的情况,工作量按同等级工作量的60%计算。
4.同一作品在多个艺术展展出或获奖的,工作量认定采用就高原则。
5.正式出版的个人作品集,以40幅为基准工作量认定为200,每增加一幅计3分,低于40幅但多于30幅的折半计算,低于30幅的不计工作量。对于在学校认定刊物上发表的作品,每页按同级别论文的30%计算工作量,同一作品在多个刊物上登载,按就高原则认定工作量。 |
国家级艺术作品展(国家级官方机构主办) |
1000 |
600 |
400 |
150 |
70 |
国家级协会主办的艺术作品展 |
600 |
300 |
200 |
70 |
40 |
省级艺术作品展 |
200 |
100 |
80 |
40 |
20 |
省级协会主办的艺术作品展 |
100 |
80 |
50 |
30 |
10 |
国家级官方机构主办的个人作品展 |
400 |
省部级官方机构主办的个人作品展 |
200 |
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的个人作品 |
100 |
计算工作量,不计算报酬。 |
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的个人作品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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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合作成果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完成人数量 |
科研工作量分配比例 |
独立著作人 |
1 |
两位著作人 |
0.7:0.3 |
三位著作人 |
0.6:0.25:0.15 |
四位著作人 |
0.5:0.25:0.15:0.10 |
五位著作人 |
0.5:0.25:0.15:0.05:0.05 |
六位及以上著作人 |
前三位按照0.5:0.25:0.10分享工作量,其他著作人平均分享剩余工作量 |
备注:英文期刊中有通讯作者的情况,如果有两个作者,第一作者不是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按50%分配工作量。如果文章有三个及以上作者,并且第一通讯作者不是第一作者的,第一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按照文章工作量的80%在两人间平均分配,其他作者平均分配剩余20%工作量。 |
浙江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